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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人员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文章出处:http://www.shcangku.cn责任编辑:上海京唐仓储人气:947发表时间:2021-02-04 1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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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仓储保管人存在以下经营风险:

1.不能按时提供仓库的风险:保管人未按合同规定入库,或中途要求存货人退仓,赔偿存货人运费,支付违约金。

2.未认真验收货物导致货损赔偿的风险:保管人未按合同规定有关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其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仓储物,保管人对抽验那部分仓储物验收准确性及由此造成的那批仓储物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另有规定除外。在仓储物验收后出现品种不符、数量缺少和一般质量不符情况,由保管人赔偿损失。

3.未提供相应储存条件引发货物损失的风险:保管人未按约定储存条件和要求储存仓储物,或不按规定要求储存危险品和易腐物,承担由此造成的仓储物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储存仓储物(含包装)本身性质发生的损失,存货人负责。

4.储存中保管不当导致货损赔偿:货物储存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短少、变质及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损毁,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其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物盘盈、盘亏由保管人负责。

5.发现货物异状未及时通知货主的风险:保管人发现仓储物异状或仓储物临近失效,60天内及早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致存货人利益受损,保管人对相关损失负一定经济责任。

6.不按规定出货的风险:保管人未按规定时间、数量出库交货,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负责代办运输,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保管人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管人负责发运仓储物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发货,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损失,错发到货地点,按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赔偿存货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